首页   
 



营口地方优惠政策
【作者】  来源: 时间:2007-01-22  【关闭】
    一、一般性优惠政策
          1、凡符合《东北地区外商投资优惠产业目录》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可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2、在营口经济技术开发区、营口高新园区、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内办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15%的征收所得税。
          3、鼓励跨国公司在我市设立地区总部,对境外世界500强企业在我市设立地区总部或中国总部给予开办费50万人民币补贴。
          4、对辽宁(出口)沿海产业基地的企业,免收35项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国家管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由营口财政承担。
          5、对世界500强企业和重大产业化项目能,基础设备投资项目采取特事特办的方式,给予更加优惠政策。
    二、拟建保税区的主要优惠政策
营口市政府拟在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建设出口加工区,总体规划面积1.5平方公里,已经开始向国务院进行申报;在营口港(鲅鱼圈)建设保税物流中心(B型),规划面积52.3万平方米,已经得到省政府的批复,现在正向海关总署申报,(如建成还将享受如下优惠政策:)
          1、区内生产性的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所需的机械、设备和其他基建物资,予以免税。
          2、区内企业自用的生产、管理设备和自用合理数量的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配件,生产用燃料,建设生产厂房、仓储设施所需的物资、设备,予以免税。
          3、保税区行政管理机构自用合理数量的管理设备和办公用品及其所需的维修零配件,予以免税。
          4、区内企业为加工出口产品所需的原材料、零部件、元器件、包装物件,予以免税。
          5、经批准成立的保税区内企业,都具有在保税区内开展国际贸易的经营权。可以自由地与国外和国内有进出口经营权的企业开展国际贸易和转口贸易。
          6、对保税区与境外之间进出的货物,除实行出口被动配额管理的外,不实行刊出口配额、许可证管理。
          7、保税区内可以设立外商独资、中外合资或内资企业的贸易公司。享有与境外直接开展国际贸易和与国内有刊出口经营权企业开展贸易的经营权。同时,也可在保税区内开展仓储、展示商业性简单加工经营活动。


版权所有:营口市对外贸易经济合作局
传真:0417-2833865 电话:0417-2998444 联系信箱:ykzs1@yahoo.com.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