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收政策
1、对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在十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和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2、外商将其从企业取得的利润在本区内再投资,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股资开办其他外资企业,且经营期不少于 5 年,退还再投资已缴纳所得税额的 40% 。其中再投资开办产品出口企业、先进技术企业,全部退还再投资部分已缴纳所得税款。
3、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在依照税法规定免征,减征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当年企业产品产值 70% 以上的,可以按照税法规定的税率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但最低税率不得低于 10 % 。
4、从事港口码头建设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可以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在十五年以上的,经企业申请,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税务机关批准,从开始获利的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六年至第十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5、从事技术密集、知识密集型项目;投资在 30000 万美元以上、回收时间长的基础上经过国家税务总局批准,可以减按 15% 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6、用自有的运输工具和储藏设施直接为客户提供仓储、运输服务的外商投资的物流企业,可享受生产型外商企业的税收政策。
7、对年实缴税金地方收益部分连续 5 年超 1000 万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自该年度起前 2 年将企业实缴税金地方收益部分的 50% 奖励给企业,第 3 年至第 5 年减按 25% 比例奖励给企业。
8、对年实缴税金地方收益部分连续 5 年超 1000 万元以上的非生产型企业,自该年度起前 2 年将企业实缴税金地方收益部分的 50% 奖励给企业,第 3 年至第 5 年减按 15% 比例奖励给企业。
9、对进行工业团地成片开发的企业,达到合同要求,开发面积内所有上缴税金总额连续两年达到 1 亿元的,自该年度起 5 年内,按开发面积内企业实缴税金地方收益部分的 15% 奖励成片开发企业。
10、外资企业实行减免税期满后,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1-5 亿元的生产型企业, 3 年内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收益部分的 40% 奖励给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额在 5 亿元以上的生产型企业, 5 年内所缴纳企业所得税地方收益部分的 50% 奖励给企业。
[以上7、8、9、10款限于在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内有效。]
11、对工业企业的固定资产 ( 房屋、建筑物除外 ) 可以在现行规定折旧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 40% 的比例缩短折旧年限。工业企业受让或投资的无形资产可在现行规定摊销年限的基础上,按不高于 40% 的比例缩短摊销年限。
12、对以装备制造业、石油化工业、冶金工业、船舶制造业、汽车制造业、农产品加工业为主的一般纳税人购进固定资产的进项税额准予按照有关规定抵扣。
13、对符合 << 产业结构调整目录 (2005 年本 )>> 中鼓励类的国内投资项目和利用国外贷款项目,在总投资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 ( 含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 ) ,除 << 国内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 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对符合 << 外商投资产业指导目录 >> 中鼓励类、限制乙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在总投资额内进口的自用设备 ( 含按照合同随设备进口的技术及配套件 ) ,除 << 外商投资项目不予免税的进口商品目录 >> 所列商品外,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14、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技术改造项目所需国产设备投资的 40% 可从企业技术改造项目设备购置当年比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中抵免,如果当年新增的所得税税额不足抵免时,未予 抵免的投资额可用以后年度企业比购置前一年新增的企业所得税税额延续抵免,但抵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五年。
15、在辽宁 ( 营口 ) 沿海产业基地内举办的企业,经有关部门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的,可按 15% 的税率征收所得税。
16、在辽宁 ( 营口 ) 沿海产业基地内新办的内资高新技术企业,自获利年度起免征所得税两年。
17、鼓励工业企业加大开发高新技术产品力度,对于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允许在缴纳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比上年实际 10 增长 %(10 含 %) 以上的,允许再按技术开发 50% 抵扣当年度的应纳税所得额;企业进行技术转让所得,年净收入在 30 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
18、凡符合 << 东北地区外商投资优势产业目录 >> 鼓励类的外商投资项目,可享受进口税收优惠政策。
19、鼓励跨国公司在东北地区以独资或与当地企业、科研机构、高等院校合资的形式设立研究开发中心。外商投资研究开发中心除按 << 国务院关于调整进口设备税收政策的通知 >>( 国发[ 1997 ] 37 号 ) 和 << 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外经贸部等部门关于当前进一步鼓励外商投资意见的通知 >>( 国办发[ 1999 ] 73 号 ) 的规定享受有关优惠政策外,对经核准的外商投资企业技术生产的自用耗材、试剂、样机、样品等可按再有规定免征关税和进口环节增值税。
20、鼓励软件产业和集成产业发展,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其自主的软件产品按 17% 的法定税率征收增值税后,其增值税实际税负超过 3% 部分实行即征即退政策。
21、企业在原设计规定的产品以外,综合利用本企业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在 <<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 >> 内的资源做主要原料生产的产品所得及利用本企业以外的大宗煤矸石、炉渣、粉煤灰做主要原料的,经批准,自生产经营之日起,免征所得税 5 年,为处理利用其他企业废弃的,在 << 资源综合利用目录 >> 内的资源而新办的企业,经批准,可减征或者免征所得税一年。
22、外籍人员从外商投资企业分得的股息、红利,免征个人所得税。
收费政策
23、对辽宁 ( 营口 ) 沿海产业基地内的所有企业 ( 含在建和新建 ) ,免收 35 项涉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涉及国家生理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费,营口市财政承担。国家和省新出台和文中未列入的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也一律免收。
财政政策
24、对境外世界 500 强企业在营口市设立地区总部或中国地区总部的,给予开办费 50 万元人民币的补贴,设立办事处或公支机构并开展正常经营活动的,给予开办费 10 万元人民币补贴。
25、对外埠银行和担保机构等服务业务入驻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的给予开办费 20 万元人民币的补贴。
26、对晋升为国家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一次性补贴 20 万元;晋升为省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一次性补贴 5 万元;晋升为市级企业技术研发中心的一次性补贴 3 万元。
27 、对新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补贴 100 万元,对新获得中国驰名商标和国家免检产品的企业一次性补贴 20 万元;对新获得省名牌产品的企业一次性补贴 10 万元,对新获得省著名商标的企业一次性补贴 5 万元。企业同一年度获得 2 个及以上称号的按上限补贴,不得重复补贴。
28、对获得省优秀新产品奖的企业,一等奖一次性奖励 3 万元,二等奖一次性奖励 2 万元,三等奖一次性奖励 1 万元 ( 同一种产品多次获奖的取上限,只享受一次奖励 ) 。
29、企业增资,每一次性到位 1 亿元以上的,管委会奖励企业人民币 20 万元。[限于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
其他政策
30、对世界 500 强企业和重大产业化项目、基础设施投资项目、社会公益事业项目采取一事一议、特事特办的方式,给予更加灵活的优惠政策。
31、投资商及其企业员工办理户籍、医疗、保险、购车、购房及子女就学、就业等,均享受营口市民同等待遇。
32、进驻辽宁(营口)沿海产业基地的企业按照产业基地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享受配套完善、“五通一平”的基础设施。同时为企业提供公共的检验检测中心、物流中心、商贸中心、服务中心等,为企业创造良好的服务环境。